哈尔滨商业大学外国留学生保险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3-07 点击数:

   

  第一条 为适应来华留学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优化学校的留学环境,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教外司来〔2007〕107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留学生是指经审核录取,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第四十条相关要求,我校实行外国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参保种类为: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同时将其作为新学期入学注册手续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四条 教育部委托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认可的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我校留学生保险事宜。

  第五条 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保费标准为:400元人民币//半年,800元人民币//年。

  第六条 留学生保险费须在入学时与学费、住宿费等一同缴纳。也可由留学生本人自行在指定网站购买,入学时须出示缴纳保险凭证。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留学生第一时间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电话400-810-5119 ,并前往本地公立医院进行治疗,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协助留学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第八条 根据留学生综合保险相关规定,下列行为保险公司责任免除,不予赔付: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因矫形、整容或康复性治疗等所支出的费用;

  7.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

  8.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首次投保前的既往症、精神疾病、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

  13.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14.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

  15.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的门诊费用。

  第九条 具体理赔范围以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相关保险条款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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