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硕士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提高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持有外国护照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留学研究生新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护照、入境签证、录取通知书、JW202(或JW201)表,到哈尔滨商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由国际教育学院对学校新生学籍进行电子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的(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留学研究生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哈尔滨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由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管理科负责办理居留许可,对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五条 已取得学籍的留学研究生应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和居留许可证明按时到校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按时缴纳学年学费,缴费后方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按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及两月内不能缴纳学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汉语授课留学研究生入学注册时必须提交相应的《汉语水平考试》(HSK)等级证书。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二到三年,不超过五年(商大学生管理规定);博士研究生学制三年,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不超过六年。外国留学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培养环节。
第四章 培养
第八条 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须按照相关学院培养方案执行。汉语和中国概况是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是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必修课。
第九条 留学研究生的指导方式为导师负责制。
第五章 转专业与更换导师
第十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和更换导师。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一条 留学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医院诊断确需休养治疗或一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一个月,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相关学院及研究生学院同意审核批准,由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一年。休学期满,在学期开始前一个月提出复学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医院证明,到指定的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方可复学。不按时复学者,做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因病因事缺课,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本人要求退学或导师确认不宜作为研究生继续培养者,由本人或导师提出,经相关学院及研究生院签署意见,审核批准,并根据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由本人自费转换签证后作退学处理。退学留学生应按时离校。
第七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四条 留学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必须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并获得批准,原则上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照《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给予纪律处分。请假要求及程序,参照《哈尔滨商业大学留学生请销假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留学研究生派遣国的节假日及传统节日,学校原则上不放假,如确需赴驻华使(领)馆参加活动,需凭使(领)馆函件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使用英语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研究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十七条 留学研究生按规定完成学习任务,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留学研究生毕业后必须办理离校手续,签字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终止外国留学生身份,学校不再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毕业后留学研究生应按时离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留学研究生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