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外国留学生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3-03-07 点击数:

为了规范外国留学生考试流程,根据《哈尔滨商业大学教学过程各环节的基本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考试命题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考试内容应着重检查外国留学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的掌握运用和学生的创新开拓能力。

  第二条 考试方式可采用闭卷或开卷;可用笔试、口试或笔、口试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实行统一考试(包括补考)。

  第四条 每门课程应拟制AB两套试题,份量和难度相当。试卷采用标准试题纸,在试卷上应注明考试时间、分数分配;若开卷考试应注明“开卷”字样。命题教师须提前一周将试卷及试卷承印表送国际教育学院,并抽取一套作为考试试卷,另一套留作补考时备用。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五条 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均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安排,未经学院同意,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安排考试。学期中间结束的课程,考试时间由任课教师确定,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安排。

  第六条 每个考场必须配备正、副两名监考人员。15人以下配备1名监考教师,15人以上须配备2名监考教师。

第三章 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

  第七条 答卷必须由留学生本人独立完成。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被认定为考试违纪时,视情节轻重,依据《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给予处分,如情节极其严重、触犯法律者,将开除学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监考人员守则

  第八条 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履行监考职责,消除作弊隐患,杜绝作弊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五章 试卷评分

  第九条 课程考核的成绩评定应以考试成绩为主(一般占70%左右),结合平时出勤、测验实验、习题作业等考核成绩(一般占30%左右)评定。

  第十条 考试成绩评定应公正、客观,严格按评分标准执行,不能降低评分标准或随意提高卷面成绩。若外国留学生对评分有疑问,须提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同意后统一安排安排查卷。

  第十一条 试卷评阅工作应于考后7日内完成,任课教师须将试卷、成绩单和记分册及《哈尔滨商业大学外国留学生鉴定表》等一同送交国际教育学院存档。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一经任课教师提交,除学院领导有权对教师的评卷进行抽查或复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动成绩者应由原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相关学院教学院长审查同意后方可改动,该书面报告附于成绩单后备查,存入学院教学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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