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留学生请销假规定

作者: 时间:2023-03-07 点击数:

为了做好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出勤管理工作,保证留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即《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及《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现就留学生请销假问题规定如下:

一、留学生要按时到校注册。不按时注册的,按旷课处理。

二、留学生离开学校当日不能返回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明确在外期间安全责任自负。

三、留学生因事、因病不能上课、参加学术活动或集体活动,必须事先请假,注明请假原因。理由不充分的,不予准假。留学生请假三天之内(含三天),由本人申请,填写请假单,留学生管理科审批签字;请假四至五天,由留学生本人申请,填写请假单并出示有关证明,由留学生管理科报主管留学生副院长审批签字;请假超过五天者,由留学生本人申请,填写请假单并出示有关证明,经主管留学生副院长同意后,报学院院长批准。

四、因病请假应出具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事请假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单,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除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留学生因急病、急事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须持有关证明在三天内办理补假手续。

五、不论因何种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外国留学生,都必须在正式考试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办理。

六、留学生离哈(包括节假日、寒暑假),必须向留学生管理科书面说明离开原因、时间、去向、同行人员、返哈时间以及联系方式,并签署免责声明,安全责任自负。

七、学历学位留学生在论文研究撰写期间,要与导师保持联系,参加学术活动及课题研究,并按照要求在校认真撰写论文。

八、请假学生在批准期限内回校后要及时到留学生管理科销假,在请假单上签注销假。凡未请假、请假未批、逾期返校及返校后未及时销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九、留学生每学期事假累积不超过15天,病假累计不超过30天。

十、缺课时数(病、事、旷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须重修该门课程。未经批准擅自离校7日以上,视其情节,依据《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或退学处理。违反请销假规定的留学生,不能参加哈尔滨商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优秀留学生评比。

十一、学院定期统计考勤(出勤时数及缺勤时数)、行为表现,并向留学生所在院校或国家驻华使馆通报情况。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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